網(wǎng)友“小李”問:如何準確認定掛名領取“高額”薪酬的性質?
答:“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以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以受賄論處”。掛名領薪系通過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本質上是權錢交易。對于實際參與工作,但領取的薪酬明顯高于正常薪資收入的情況,筆者認為也應當認定為受賄,在認定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準確認定是否薪酬明顯偏高。行受賄雙方意圖通過合法形式來掩蓋非法的利益輸送,通過高額薪酬的方式達到行受賄的目的,這種方式與一般的行受賄行為相比,更具有秘密性和不可查性。對于實際參與工作的特定關系人,在正常薪資水平以外獲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