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很多新型腐敗具有間接性、隱蔽性、迷惑性,腐敗分子往往以市場交易之名行賄賂之實。筆者就曾遇到這樣一起案例。2020年下半年,A市甲公司與乙公司發(fā)生合同糾紛,甲公司向A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公司按約支付5億元,乙公司以甲公司違約在先拒絕支付。案件審理期間,分管該案審理工作的A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周某,向甲公司負責人鄭某提出,將登記在其子名下的房產以400萬元的價格賣給鄭某。后周某以其子名義和鄭某簽訂了房產買賣協議,將房產證及鑰匙交給鄭某,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鄭某支付400萬元購房款。2021年上半年,周某利用職務便利,向案件承辦人打招呼,幫助甲公司與乙公司達成調解協議,最終甲公司獲得3億余元款項。后經查明,簽訂房產買賣協議時,該房產市場價為350萬元,因當時限購政策,無法辦理過戶手續(xù)。202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