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權為入股公司謀利獲取“分紅”怎樣定性
利用職權為入股公司謀利獲取“分紅”怎樣定性
入庫時間:2023-09-06|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
「典型案例」

盧某,2005年3月經(jīng)國有控股企業(yè)A公司股東國有全資企業(yè)B公司推薦,擔任A公司董事、副總經(jīng)理,主管產(chǎn)品營銷工作。

2013年7月,商人周某某、劉某某在不缺少資金的情況下,為得到盧某關照,邀請盧某入伙,盧某以親屬名義出資16.5萬元,與周、劉二人合伙成立C公司(周、劉分別出資16.5萬元、17萬元),盧某占股33%。盧某與周、劉二人約定按照出資比例分紅,但未就虧損后經(jīng)營風險如何分擔進行約定。后在盧某幫助下,C公司通過授權取得A公司區(qū)域銷售代理資格,承接到A公司壓縮機的代理銷售業(yè)務,且該業(yè)務為C公司開展的唯一業(yè)務。2014年1月,周、劉二人因公司發(fā)展需要,追加投資各150萬元,盧某未追加。其間,盧某不參與C公司股東會議和經(jīng)營運作等方面的決策,而是利用職權為C公司爭取到壓縮機采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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