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股份登記后又接受代為增資如何認定
收受股份登記后又接受代為增資如何認定
入庫時間:2023-06-01|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作者:方弈霏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
從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qū)政協(xié)原副主席曾新年案說起

特邀嘉賓

王祖順宜昌市紀委監(jiān)委案件審理室主任

陳磷宜昌市紀委監(jiān)委第九審查調(diào)查室副主任

唐亮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二級法官

楊勇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副主任

編者按

這是一起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為請托人謀利,并由請托人出資,以“合作”開辦公司方式收受賄賂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曾新年與李某某等人“合作”開辦公司,由李某某代為出資,曾新年不參與經(jīng)營管理,所獲740余萬元“分紅”如何認定?譚某某、李某某在乙公司增資過程中,多次代曾新年出資確保其股份不被稀釋,上述出資額是否應計入曾新年受賄數(shù)額?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曾新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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