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guān)于修改《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guān)于修改《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
發(fā)布日期:2023-06-15|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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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guān)于修改〈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jīng)2023年6月12日市政府第14次常務(wù)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長龔正

2023年6月15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guān)于修改《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

(2023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公布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

二、將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

禁止在本市長江流域水上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本市規(guī)定的禁止通過水域運輸?shù)奈kU化學品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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