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第138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1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9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家賠償費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quán)利,促進國家機關(guān)依法行使職權(quá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國家賠償費用,是指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應當向賠償請求人賠償?shù)馁M用。
第三條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安排一定數(shù)額的國家賠償費用,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當年需要支付的國家賠償費用超過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安排資金。
第四條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tǒng)一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