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1號公布根據(jù)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車船稅法第一條所稱車輛、船舶,是指:
(一)依法應當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在單位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yè)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第三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車船稅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確定車輛具體適用稅額,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乘用車依排氣量從小到大遞增稅額;
(二)客車按照核定載客人數(shù)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兩檔劃分,遞增稅額。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