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8號發(fā)布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20年3月2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發(fā)展城市供水事業(yè),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yè)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本條例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第三條從事城市供水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