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25日財政部財?shù)刈帧玻保梗梗贰常玻常短柟迹?br />
為了理順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之間資金調度關系,保證地方財政的資金運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建立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資金調度定期對帳制度,將中央與地方的對帳數(shù)作為中央向地方撥款的依據(jù)。年度預算執(zhí)行中,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互不占壓資金。
第二條中央與地方核對資金調度帳務的對帳日期為每月10日。
第三條對帳方式。財政部通過電子信箱向各地財政廳(局)傳送《中央與地方資金調度帳務情況對帳單》,供地方核對;地方收到對帳單后,必須在2日內將核對后的意見通過電子信箱反饋我部。
第四條對帳內容。中央與地方核對資金帳務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中央應撥地方款數(shù)。
1。上年結轉中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