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9月25日國務院令第105號發(fā)布)
第一條為實施國際著作條約,保護外國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對外國作品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稱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本規(guī)定。
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國際著作權條約,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稱中國)參加的《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以下稱伯爾尼公約)和與外國簽訂的有關著作權的雙邊協(xié)定。
第四條本規(guī)定所稱外國作品,包括:
(一)作者或者作者之一,其他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人之一是國際著作權條約成員國的國民或者在該條約的成員國有經常居所的居民的作品;
(二)作者不是國際著作權條約成員國的國民或者在該條約的成員國有經常居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