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高法明電〔1992〕7號公布)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一、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犯罪行為,不僅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了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而且給國民經濟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很大損失,已成為嚴重干擾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一個突出問題,人民群眾對此深惡痛絕。最近,國務院發(fā)出了《關于嚴厲打擊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的通知》(即國發(fā)〈1992〉38號文件),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進一步開展打擊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的斗爭。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并積極參加這場斗爭,與有關部門緊密配合,充分發(fā)揮審判機關的職能作用,對于起訴到法院的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犯罪案件,依法及時審判。
二、對于生產或經銷假冒偽省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