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70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的決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理李克強
2016年6月19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海關稽查,是指海關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或者在保稅貨物、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海關監(jiān)管期限內及其后的3年內,對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yè)、單位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報關單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以下統稱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和有關進出口貨物進行核查,監(jiān)督其進出口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br />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海關根據稽查工作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