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的決定
發(fā)布日期:2016-06-19|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70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的決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理李克強

2016年6月19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海關稽查,是指海關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或者在保稅貨物、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海關監(jiān)管期限內及其后的3年內,對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yè)、單位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報關單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以下統稱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和有關進出口貨物進行核查,監(jiān)督其進出口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br />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海關根據稽查工作需要 ……
繼續(xù)閱讀(剩余:92.61%)
請登錄后識別閱讀權限!

掃碼在手機上打開本文
DN:N19251620230611N
? 2003-2024 國資數據中心  版權所有   未經許可,均不得轉載有    網安備510190020016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