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的決定
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的決定
發(fā)布日期:2016-11-29|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69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jīng)2016年11月25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姜大明

2016年11月29日

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進一步簡化建設用地審批程序,減少審批要件,提高審批效率,決定對《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號)作出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準機關的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

“受理預審申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j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土地使用標準和國家土地供應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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