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8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公布根據2015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19年11月1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第二次修訂根據2020年11月1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6號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土地管理,依法處理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閑置土地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閑置土地的處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發(fā)展改革、規(guī)劃、財政、建設、農業(yè)、國有資產、林業(yè)和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助本辦法的實施。
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