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2號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土地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完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國有土地租賃,是指縣(市,下同)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出租給土地使用者,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出租人)與土地使用者(以下稱承租人)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出租人根據(jù)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的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國有土地租賃活動。
第四條除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外的經營性項目建設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