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6日沈陽市人民政府第68號令公布: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沈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的決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規(guī)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政府投資以及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包括利用下列資金進行的建設項目: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
(三)政府融資和利用國債的資金;
(四)通過政府接受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贈款;
(五)轉讓、出售、拍賣等處置國有資產(chǎn)及其經(jīng)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chǎn)權益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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