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4日交通運輸部令第23號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提高內河運輸船舶技術水平,優(yōu)化內河運輸船舶結構,防止船舶污染環(huán)境,提高運輸效能,促進水路運輸事業(yè)的發(fā)展,根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江河、湖泊、水庫及其他內河通航水域從事運輸的船舶,但在與外界不通航的封閉性水域內從事運輸的船舶除外。
第三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的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機構(以下統(tǒng)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具體實施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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