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13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2年第20號公布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反傾銷措施合理、有效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指定進出口公平貿易局負責實施本規(guī)則。
第三條本規(guī)則所指價格承諾,是指應訴出口商、生產商向外經貿部自愿作出的,改變價格或者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被調查產品并經外經貿部接受而中止或終止調查的承諾。
第二章價格承諾的提出
第四條應訴出口商、生產商可向外經貿部提出價格承諾;外經貿部也可向應訴出口商、生產商提出價格承諾的建議。
第五條外經貿部不得強迫有關出口商、生產商作出價格承諾。出口商、生產商不作出價格承諾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