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日商務部、海關總署令第6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一條為完善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便利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mào)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民用航空零部件,是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管制、用于民用航空用途的物項(名稱及海關編碼見《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附件1《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中"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和技術"部分)。
第三條民用航空零部件的出口實行許可證件分類管理制度。
以"修理物品"(代碼:1300)、"暫時進出貨物"(代碼:2600)、"保稅倉庫貨物"(代碼:12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