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30日新聞出版署令第12號公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出版管理行政處罰,保障和監(jiān)督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出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出版管理法規(guī),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新聞出版行政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實施。
第三條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必須有法定依據(jù),遵守法定程序,否則行政處罰無效;
(二)必須以事實為依據(jù),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