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7號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職權,正確實施行政處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違法所得的基本原則是:以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當事人直接用于經營活動的適當?shù)暮侠碇С?,為違法所得。
本辦法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條違法生產商品的違法所得按違法生產商品的全部銷售收入扣除生產商品的原材料購進價款計算。
第四條違法銷售商品的違法所得按違法銷售商品的銷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購進價款計算。
第五條違法提供服務的違法所得按違法提供服務的全部收入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