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建設審查辦法
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建設審查辦法
發(fā)布日期:2011-06-24|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2011年6月24日科學技術部令第15號公布,根據(jù)2018年7月16日科學技術部令第18號《關于修改〈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建設審查辦法〉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三級、四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建設審查,根據(jù)《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實驗室或者生產(chǎn)、進口移動式實驗室應當報科學技術部審查同意。

第二章申請

第三條向科學技術部申請建設實驗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建設規(guī)劃要求;

(二)開展實驗室建設確屬必要;

(三)具備保障實驗室規(guī)范安全運行的能力和機制;

(四)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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