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號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水行政許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jiān)督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有效實施水行政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水行政許可,是指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根據(j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水事活動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他行使水行政許可權的組織。
第三條水行政許可的規(guī)定、實施和監(jiān)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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