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03號發(fā)布根據(jù)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加強測量標志的保護和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設置的測量標志。
第三條測量標志屬于國家所有,是國家經(jīng)濟建設和科學研究的基礎設施。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測量標志,是指:
(一)建設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種等級的三角點、基線點、導線點、軍用控制點、重力點、天文點、水準點的木質(zhì)覘標、鋼質(zhì)覘標和標石標志,全球衛(wèi)星定位控制點,以及用于地形測圖、工程測量和形變測量的固定標志和海底大地點設施等永久性測量標志;
(二)測量中正在使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