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3號公布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管理,履行《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和《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規(guī)定的義務,保護臭氧層和生態(tài)環(huán)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消耗臭氧層物質,是指對臭氧層有破壞作用并列入《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的化學品。
《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由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和公布。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前款所稱生產,是指制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