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改委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關于對向社會公開發(fā)行股票的股份制試點企業(yè)重新審批的通
體改委(1991)59號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向社會公開發(fā)行股票的股份制試點問題的通知》(國辦發(fā)明電〔1990〕37號)要求,“除已批準上海、深圳兩市向社會公開發(fā)行股票的試點外,凡由地方政府批準實施,但未經中央有關部門審批的,要在近期內報國家體改委、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重新履行審批手續(xù)。”為了便于這項工作的進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審批范圍
這次重新審批只限在1990年5月23日國發(fā)(1990)33號文件前公開發(fā)行股票的企業(yè),對于33號文件以后由地方政府批準公開發(fā)行股票的企業(yè),不屬此次重新審批范圍,應限期予以清理。
二、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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